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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6:48:57 股吧网页版
太原重工: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债券指适用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在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等转让的公司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主管部门核准或公司约定的用途,不得用于转借他人,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
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须严格按照核准或约定的用途使用,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的计划进度使用与实施。

第八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监管账户集中存储与管理,公司应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九条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项账户存储制度,专项账户将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和本息偿付。专项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签订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人或监管人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财务资金使用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资金支出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应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募集说明书约定
的用途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依法作出决议并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存续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监会核准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包括检查使用情况、使用效果、信息披露等,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每年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进行上述年度专项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人应定期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受托管理人要求了解募集资金使用状况时,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如发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公司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存在违规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并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司可向任何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提前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采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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