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三、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中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中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6.由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四、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一人主持。
因紧急情况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战略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发布之日起实施。原 2022年 5 月发布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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