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设证券部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证券部应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等,以保证董事会秘书履职。
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5.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6.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7.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8.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三、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2.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3.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4.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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