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正式公开披露。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部为内幕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
日常管理事宜。公司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
二、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可能对公司的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公司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
(三)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利润分配、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二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再融资、股权激励、回购股份、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等活动、方案及相关决议;
(二十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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