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1.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组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它公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管理办法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管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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