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二、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信息,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其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行为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三、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7.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限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