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公司内、外部审计的监督和评估工作,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的制定,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管理、监督和评估,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
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二、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下设审计风控部办公室,设在审计风控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三、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5.协调经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6.制定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政策;
7.审议风险控制策略和重大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8.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9.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检查和评估结果;
10.审议风险控制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等;
11.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4.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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