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的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
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募集资金应
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
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
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并按照相关信息报送制度向董事会、经理层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
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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