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离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管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和履职情况,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下列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
(三)财务总监;
(四)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离任审计,是指高管因辞职、解聘、退休、任期届满、岗位调整、死亡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时,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的外部专业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内部审计准则,对其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执行财经法规、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实现经营目标、管理使用公司资源、承担经济责任等情况进行的全面审查、鉴证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离任审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为准绳,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二)独立性原则: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不受被审计对象及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三)全面性原则:审计内容应覆盖高管在任期内涉及的主要经济活动和职责履行情况。
(四)重要性原则:重点关注重大经济决策、重要经营成果、关键内部控制环节、重大风险及潜在损失。
(五)权责对等原则:根据高管的职责及权限范围,相应界定高管在任期内
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六)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
第五条 审计机构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领导离任审计工作,审批离任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并对重大审计发现进行监督。
(二)公司审计部是离任审计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离任审计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原则上,公司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离任审计工作,但根据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重要性或独立性要求,经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批准,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机构执行离任审计。审计部负责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责任审计
1、任职期间负责的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2、公司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情况;
3、任职期内负责的财务报告及相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重大投资、融资、担保、资产处置等经济决策的合规性、效益性及后续管理情况;
5、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分析;
6、税务申报与缴纳的合规性;
7、是否存在账外账、“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二)经营绩效审计
1、任期经营目标(如董事会下达的 KPI、预算目标等)的完成情况;
2、主要经营指标(收入、利润、成本费用、市场份额等)的实现情况及变动趋势分析;
3、重大经营决策(如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采购销售、新产品开发、市场拓
展等)的执行效果及效益评估;
4、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的贡献度。
(三)管理责任与内部控制审计
1、在其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2、分管部门或业务领域关键业务流程的合规性、效率性及风险控制有效性;
3、对下属部门及人员的管理、监督是否到位;
4、重大风险(财务风险、运营风险、合规风险等)的识别、评估、应对及管理效果;
5、信息系统相关控制的有效性。
(四)合规与廉洁自律审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情况;
2、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授权审批制度的情况;
3、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特别是对董秘、财务负责人等);
4、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占公司资产、关联交易违规、利益输送等行为;
5、信访举报或监管关注事项涉及相关问题的核查。
(五)前任遗留问题及后续责任
1、对前任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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