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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宁科:关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8


关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银)证字[2025]第 G007 号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 64 号德丰大厦 25 层(750011)

25/F, Defeng Skyscraper, No.64 Ning’an Street, Jinfeng District, 750011, Yinchuan, China
Tel: +86 951-5057676 Fax: +86 951-5057863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大成(银)证字[2025]第 G007 号

致: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受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指派本所马媛、蔡安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和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5年6月12日、2025年6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并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和《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临时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了股东会有关情况、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会的有关情况。
2025年6月27日14时30分,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了本次股东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会会议,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9:15-15:0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第四十一次会议的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由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的公司董事、总经理祝灿庭先生主持会议。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所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文件、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00,06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登记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291名,据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293名,均为2025年6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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