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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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
2025 年 7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中国
证券报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做出了详细描述。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通知,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下午 15:00 在
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 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文江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1 日 15:00 至 2025 年
8 月 12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95,917,0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7.7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3,20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5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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