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反舞弊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治理,降低公司经营风险,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
实现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经
营目标及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反舞弊工作的宗旨和内控机制;舞弊和反
舞弊工作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反舞弊的责任归
属;舞弊的预防和控制;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和报告;反舞弊工作的
指导和监督;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四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董事、高、中级管理层人员及普通员工的
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五条 反舞弊内控机制,包括设立举报投诉渠道以防范和发现舞弊行为,实施
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行为带来的危害采取适当且有
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 舞弊和反舞弊的概念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行为,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
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
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反舞弊工作主要预防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
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
带来不正当利益而采取故意欺骗行为、隐瞒事实和重大信息的舞弊行为。
第八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
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
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七) 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八)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九条 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
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
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
于此类舞弊: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
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告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
不适当的投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七)偷逃税款;
(八)其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十条 公司至少应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的工作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
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三章 反舞弊的责任归属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
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并进行自我评
估。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为反舞弊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负责方向性的决策、沟通与
协调,报告审批,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反舞弊专门会议,对反舞弊工作进
行总结,对发现的舞弊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并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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