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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15:31:57 股吧网页版
大龙地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
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总部。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对外担保参
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
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财务部门为对外担保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发起对外担保事项,并严格
控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 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
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披露
信息,必须按规定向外部审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一章 对外担保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或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可免于要求被担保对象提
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
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
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
订担保合同。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
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会做出决议,股
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做出
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
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必要
时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
尽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

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
讨论和表决情况。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
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的申请由被担保人提出,
并由财务部门向公司总经理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
请: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 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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