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
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并且独立董事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细则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至少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
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
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
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
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
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
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
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
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
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本细则要求的独立性;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