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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15:31:49 股吧网页版
大龙地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与勤勉责任,本着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统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
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
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
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
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九条 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
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
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
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
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后分别纳入年度报告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原则及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
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
门和执法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
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
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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