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出资人、公司、党组织成员、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实际需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目前在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110000009246615。
第五条 公司于 1998 年 4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1998 年 5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EIJING DALONG WEIY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LTD
第七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 2 号
邮政编码:101300。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000.3232 万元。
第九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经营机制,充分利用境内外社会资金,推动生产要素合理配置与流动,促进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力争成为营造宜居空间的典范企业。确保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销售建筑材料。(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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