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管
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分公司。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 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 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不
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
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
之分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本公司全资
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或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之分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由本制度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4. 以上1、2 两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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