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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15:31:47 股吧网页版
大龙地产: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
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四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依法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
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
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公司建立
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九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提请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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