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
经理职责权限,规范其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和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工程师、总会
计师、总经济师等)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
第三条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证券监管部门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五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
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主持公司经营业务和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上一年的年度经营
报告,在每个年度终止前三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次年的年度业务计
划;
(五)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总经理对下列事项行使决策权:
1、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
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的;
2、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之标准的其他交易事项。
(九)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主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应当事先
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条 总经理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和董事
会决议。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根据总经理授权分管相关领域及相关部门
务计划、财务核算和资金调度等工作;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对总经理负
责,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的生产计划、项目预算、技术创新和技术管理
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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