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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15:31:48 股吧网页版
大龙地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
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
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
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
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五、
十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
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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