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有效监督,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并且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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