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九条 涉及需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涉及相
关事项的部门或子公司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确认后,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 1)及相关资料至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门妥善登记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条 按照“一事一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分别填写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登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附件 2);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书面保密承诺(附件 3);
(六)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在对特定信息已作出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
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事项进展,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或子公司须在 1 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披露后恢复披露的,公司应当说明将
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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