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行政规章,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主动、及
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
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湖南证监局。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湖南证监局、上
交所的监管,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实施管理,公司董事
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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