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并加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各项自律监管指引、《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得知的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因所担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的具体接收管理机构,负责联络、收集和处理信息报告义务人报送的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也是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总协调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级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敦促本部门或者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重大信息的义务。各级部门和子公司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或者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其所在部门或者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九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公司及各子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
第十条 重大交易事项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重大交易第三项、第四项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前述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在预计发生之前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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