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经理层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和程序,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独立董事,应当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开展提名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形成委员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董事会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并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在股东会选举前应当公开提名人、被提名人和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书面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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