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信会师函字[2025]第 ZG104 号
目 录
问询函核查专项说明 1-190 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5]第 ZG10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就贵所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下发的《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
〔2025〕3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称“申报会计师”或“我们”)针对问询函所涉及需会计师核查的问题,依
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核查,形成我们的相关判断,公司的责任是提供真
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殊说明,本问询函回复所述的简称均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
股吸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
的释义内容相同。本文涉及数字均按照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合计数与分项有差
异系四舍五入尾差造成。
注 1:本所对被吸并方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重工”或
“被吸并方”)2023-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
师报字[2025]第 ZG11765 号审计报告,本所仅针对问询函所涉及中国重工需会计师
核查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结论。
注 2:本所未对吸并方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船舶”或
“吸并方”)实施审计或审阅程序,本回复中对应中国船舶的相关内容仅为协助中
国重工回复贵所问询目的,不构成审计或审阅。
5.关于收入
重组报告书披露,(1)被吸并方舰船建造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除此之外采
用“时点法”确认收入;(2)中国船舶主营业务包括船舶造修及海洋工程等,中国重
工主营业务包括海洋防务及海洋开发装备和海洋运输装备等,报告期内吸并双方收入
有所增长,各类业务收入变动情况存在差异;(3)报告期内吸并双方境外收入占比在
50%左右,2024 年中国船舶境外收入有所下降。
请公司披露:(1)吸并双方各类业务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存在差异并符合会计准
则;舰船建造等业务是否满足“时段法”的确认条件,履约进度的确认依据及准确性,
是否取得客户确认;(2)吸并双方各类业务收入变动原因,是否与可比公司变动一致,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吸并双方市场地位、各类业务收入和订单变动情况等,分析各类
业务可持续性;(3)吸并双方境内外销售产品的差异及原因,境外收入占比较高的合
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可比;境内外收入变动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2024 年中国船
舶境外收入下降的原因及可持续性;(4)国际经济贸易政策对境内外船舶需求、吸并
双方市场地位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及依据,相关影响是否已显现,吸并双方应对措施,
并视情况补充风险提示。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说明对境内和境外收入的核查措施、比例和结论,并对
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吸并双方各类业务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存在差异并符合会计准则;舰船建造
等业务是否满足“时段法”的确认条件,履约进度的确认依据及准确性,是否取得客
户确认
(一)吸并双方各类业务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存在差异并符合会计准则
中国船舶和中国重工各类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一致,具体如下:
业务类 收入确认方法
型 中国船舶 中国重工
1、公司船舶及海工装备建造业务,经评估 1、公司舰船建造业务,经评估后满足
舰船及 后满足“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条件 “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条件的合
海工装 的建造合同,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 同,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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