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2/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时;
(六)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的持股股数计算,且股东会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10%)。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监局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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