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为: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过半数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二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及实施,监督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国家审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系;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审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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