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利益冲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义务,以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权益及变动情况,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工具,及其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而其本人享有实际所有权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工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变动公司股份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监督检查情况负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以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门或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在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提出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
第三章 股份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应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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