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证券部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部门。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包括发生或拟发生的下列事项: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4.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常性亏损;
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0.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经营和股票、债权、基金以及分红型保险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订立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8.订立许可协议;
9.赠与或受赠资产。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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