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二章 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须保证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上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须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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