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1997 年 11 月 26 日体改生
{1997}187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2201017025287825。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4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1998 年 5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ChangchunYidongclutch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然街 2555 号;
邮编:1301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151.64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法经营,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
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装卸搬运;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汽车零部件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池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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