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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7:37:09 股吧网页版
中青旅:中青旅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9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
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公司治理程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
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办理支付时,公司财务
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
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
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必要时可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协助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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