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 29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充分、准确地收集、整理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重大信息,加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信息的,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称“各单位”)负责人及联络人;
(三)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保证提供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负责汇集各单位涉及披露的重大信息收集、整理、分析、报告等,委派,督促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应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重大信息的收集、报告义务。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充分报告经营中重大事项。
各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
本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并指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第二章 重大信息范围
第一节 重大交易
第六条 除关联交易及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各单位知悉或筹划如下重大交易事项,预计达到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标准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持续汇报事件进展情况。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各单位知悉或筹划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八条规定。
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八条规定。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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