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8 月 29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相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董事会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导致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情况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使其责任与其职权和过错相适应。
第七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致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年度报告在报告期内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5、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造成公司年度报告在报告期内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相关责任人: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按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人员,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就其涉及追责行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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