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29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改革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公司应当接受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和进行持续监督。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
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监管规则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告文件中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原则上不应变更。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应依据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投资部门负责组织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调研,并提出论证意见。论证认为可行的投资项目由投资部门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对投资部门提交的拟投资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然后报总裁办公会议审议;
(三)总裁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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