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9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信息的管理,健全公司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对于无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与外部单位、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后妥善处理。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未经公告的相关信息,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对外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同时督促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相关个人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外部信息使用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
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需对外报送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时,应将报送的资料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在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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