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9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
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四)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五)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六)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四条 公司对履行上述基本义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事项有疑问,或在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该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六条 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