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武 汉 东 湖 高 新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WUHANEASTLAKEHI-TECHGROUPCO.,LTD.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月 日发布 2025 年 月 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名,
副董事长 1 名。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董事会工作机构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重大收入分配事项,包含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员工薪酬绩效管理机制等;
(十)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议撤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法》、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可以设立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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