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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22:31:22 股吧网页版
东湖高新: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WUHANEASTLAKEHI-TECHGROUPCO.,LTD.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 月 日发布 2025年 月 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公司内部控制力,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
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 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
承担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委员会 行使职权,保证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审计委员会委员总
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全部委员应 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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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
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 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 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 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 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
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 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承担委员
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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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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