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5 22:31:22 股吧网页版
东湖高新: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武 汉 东 湖 高 新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WUHANEASTLAKEHI-TECHGROUPCO.,LTD.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月 日发布 2025 年 月 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层的工作、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经营层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经营层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经营层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处理公司事务,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第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原则,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营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负责的原则,履行对公司的诚信和勤勉义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和其他列席总经理办公会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总会计师一名,总法律顾问一名。

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文件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影印 1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国家公务员;

(九)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十)非自然人;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宜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其他情形。

本文件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影印 2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及经营层的职责分工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经营层其他成员的职责及分工如下: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分工决定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 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岀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五) 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力;

(七) 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本文件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影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