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WUHANEASTLAKEHI-TECHGROUPCO., LTD.
融资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管理,符合公司“三重一大”相关决策制度,规范融资行为,有效防范相关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融资”,是指公司向外部筹集资金的行为与过程,包括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是指银行贷款、信托贷款、保债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融资租赁、保理、供应链融资、权益工具融资等方式的融资;直接融资是以债券、资产证券化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融资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其原则为:
(一)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促进融资等竞争性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
(二)兼顾公司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
(三)防范融资风险,保障资金链安全;
(四)优化融资结构,合理安排融资方式、期限;
(五)充分利用各级政府、行业及地区等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及相关补助贴息等。
第四条 公司融资活动内部管理目标为:
(一)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二)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审核;
(三)保证融资本息的正确计算和按时支付。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司”是指包括母公司、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主体,本办法适用于上述全部主体。公司并表范围外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融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开展融资,按照《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融资事项进行具体决策,融资利率参照内部融资指导价格执行。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本办法所涉融资事项的统筹、审核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能:
(一)结合公司年度经营预算,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滚动资金计划,结合资金实际情况,开展公司融资工作,负责融资的统筹实施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统筹与指导下属子公司的融资工作,对融资资源进行合理优化配置;对下属子公司相关融资事项进行审批,并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四)维护公司融资信息数据及档案管理;
(五)融资信息披露和融资事项的后续动态管理;
(六)对于创新类融资项目,若财务管理中心无法独立判断审核的,必须协同公司风控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其他相关部室共同审核;
(七)组织融资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
(八)其他相关职能。
第八条 财务管理中心及下属子公司财务部为融资工作的实施部门,在融资环节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融资业务的全部过程。其中不相
容职务包括:
(一)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融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签章;
(三)与融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支付;
(四)融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指定财务人员,负责本公司融资工作的具体实施。其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掌握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熟悉业务流程。
第三章 融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财务管理中心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公司章程相关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达成融资意向,并结合实际需求确定融资方案。融资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间接融资事项,需在年度融资计划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由财务管理中心提请至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办会进行审议决策,审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拟开展融资合作的金融机构;
(二)拟融资的品种、金额、期限、成本和资金用途;
(三)相关增信措施;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直接融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由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核准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权益性融资(包括但不限于永续信托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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