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规范问答,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取公司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合法。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制度所称直通披露或直通公告,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
(四)公司各部门(中心)负责人;
(五)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协调,证券管理部负责具体事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应当及时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除按要求披露应披露的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决策者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自愿披露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切实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收购报告书、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
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作出的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相关报道;
(六)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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