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43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弘业”或“公司”)前期披露了与宁波科瑞科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科特”)、何亮的两起诉讼事项及
其相应的进展情况。有关上述诉讼的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3 日、2023
年 11 月 29 日、2024 年 5 月 9 日、2024 年 5 月 23 日、2024 年 8 月 10 日、2025
年 3 月 19 日、2025 年 6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苏豪弘业涉及诉讼公告》(临2023-062)”“《苏豪弘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 2023-075)”“《苏豪弘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 2024-018)”“《苏豪弘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 2024-021)”“《苏豪弘业关于债务人清盘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
2024-046)”“《苏豪弘业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5-010)”“《苏豪弘业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5-025)”。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 01 民终 9823 号)及《民事裁定书》((2025)苏 01 民终 986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苏豪弘业诉科瑞科特基本情况
1.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科瑞科特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梅山大道 288 号 2 幢 17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诚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2.上诉请求
科瑞科特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 0104 民初 8770 号民
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科瑞科特诉苏豪弘业基本情况
1.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科瑞科特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梅山大道 288 号 2 幢 17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2.上诉请求
科瑞科特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 0104 民初 7313 号民
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裁定情况
因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南京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5)苏 01 民终 9823 号)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科瑞科特、何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南京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5)苏 01 民终 9864 号)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科瑞科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终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前期已就相关债权计提部分减值准备,后续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款项实际执行情况履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财务影响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
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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