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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6 19:04:37 股吧网页版
苏豪弘业:苏豪弘业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7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弘业”或“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明确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实施程序、特殊情形处理等各项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参照《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第二条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第三条 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第六条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第七条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八条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管理机构的要求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限制性股票的生效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本计划获得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第十七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
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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