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事务部门作为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管理董事会事务部门,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做好董事会会议筹备、记录和文件保管,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议案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
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议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董事长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董事会定期会议。
按照第四条第(二)至(六)项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议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八条 董事会议案分为报告事项和决议事项。报告事项是指为了解决议实施情况、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度以及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事项而确定的议题。决议事项是指须经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
报告事项由报告人报告后,解答董事提出的问题后即告结束,不需要董事会进行表决。决议事项须有议题和反映其内容的议案。主持人须根据会议通知上记载的议题顺序组织讨论。
第九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审议、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事务部门,由董事会事务部门汇集分类整理后及时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在召集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前,董事会事务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各议案提交单位及董监高意见,初步形成会议议案后交董事长审定。
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审议通过后,议案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
第十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时,董事会事务部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其他参会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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