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4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免......6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8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14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16
第七章 附 则......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董事会结构,规范公司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与ESG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具体由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一 )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 二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三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四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 五 ) 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六 )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七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二 ) 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三 )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 四 )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 五 )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
(七)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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