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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6:43:03 股吧网页版
杭钢股份: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并使公司董事会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关管理委员会”或“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秒“《公司章程》”)《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部门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及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及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其他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投关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与会议组织等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与执行监督;设立专职投资者关系管理岗,配置专业工作人员 1-2 名,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公司资本市场定位与投资者关系体系的长远发展,制定与公司整体战略相协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划,系统性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认同,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分析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制定与公司整体战略相协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划;

(二)审慎评估公司分红政策、股份回购及再融资等重大事项,平衡股东回报与公司长期发展需求;

(三)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作为投关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接受投关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并负责统筹协调及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研究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方法与方式,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多种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八)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九)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协助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工作;

(十一)完成投关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一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投关管理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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