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即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四)具有其他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审计处作为审计委员会支持部门,负责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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