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总经理工作、议事和决策程序,促使工作规范、高效和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成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 1 至 3 人,财务总监 1 人,董事会秘
书 1 名,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公司总经理班子,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决策和指挥中心。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五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优秀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德,坚持诚信为本、勤勉尽责,恪守廉洁自律原则,作风民主、处事公正;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拥有十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卓越的企业管理能力;
(三)善于知人善任、集思广益,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全局把控能力,
能够妥善处理各类内外部关系;
(四)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2 年内仍然有效。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三章 总经理的管理机构
第十条 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对公司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应按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各司其职,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总经理班子成员在工作中必须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负责人,并向总经理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处、部、室,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对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进行专业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部、处、室行政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四条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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